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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男,系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伟、刘某甲,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宏强,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栾川县畜牧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女,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平天,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栾川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07)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栾川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伟、刘某甲,被上诉人刘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赵宏强,原审被告栾川县畜牧局的委托代理人魏平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07)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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