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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信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

辩护人纪某,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家商店门口看其丈夫李××同邻居范××、简×打牌“斗地主”。因陈某某议论李××输牌,夫妻二人发生争执、厮打。李××拿起小凳子,转身朝陈某某身上砸,陈某手从商店柜台上拿一把剪刀,朝李胸部刺去,李受伤倒在地上。随后,陈某某拿着剪刀跑到其二叔蔡××家,向蔡哭诉了自己将李××捅伤的情况。蔡××随即来到现场,发现李××已死亡,便转回家告诉了陈某某,陈某是用蔡家固定电话向110报警投案。经法医鉴定:李××系被不规则刺器刺破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证人范××、简×、蔡××、万××、李××、杨××等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物证、书证;(5)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家庭琐事持械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家商店门口看其丈夫李××同邻居范××、简×打牌“斗地主”。因陈某某议论李××输牌,夫妻二人发生争执、厮打。李××拿起小凳子,转身朝陈某某身上砸,陈某手从商店柜台上拿一把剪刀,朝李胸部刺去,李受伤倒在地上。随后,陈某某拿着剪刀跑到其二叔蔡××家,向蔡哭诉了自己将李××捅伤的情况。蔡××随即来到现场,发现李××已死亡,便转回家告诉了陈某某,陈某是用蔡家固定电话向110报警投案。经法医鉴定:李××系被不规则刺器刺破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8月15日下午3点到4点之间,俺爱人李××和简×、范××在打牌“斗地主”,俺爱人斗输了,我说如果出对子,就赢了。俺爱人说我咋不早说,就让我滚,他们又打牌,后来我爱人朝我吐吐沫,我就说我爱人不是男人,没出息,他就厉害我,说我有本事,再说十分钟就让我没气,我就说有本事把我打死,说罢拿个小方凳朝我身上砸,我看见他拿凳子砸我,我就从门里面的货架上拿一把剪子朝他胸口捅一下,捅罢我拿着剪子就走了。是往北走的,去找我们村的书记,我用他家电话要他,他说他在乡里开会。接着我就到俺二叔蔡××家,把发生的事给俺二叔说了,俺二叔回来后就说李××已断气了。我就哭着用他家的电话打110报警投案了。

(二)证人证言:

1、简×证言:证实打牌中陈某某、李××夫妻二人争吵和打起来后,李××用凳子砸陈某某,陈某某用剪子捅李××胸部上,陈某了。

2、范××证言:证实打牌中陈某某、李××夫妻二人争吵和打起来后,李××用凳子砸陈某某,陈某某用剪子捅李××胸部上,陈某了。

3、蔡××证言:证实陈某某捅了李××后到其家中,跟他说了,他去一看李××死了,回来跟陈某说,陈某报110投案了。

4、万××证言:证实打牌中陈某某、李××夫妻二人争吵和打起来后,李××用凳子砸陈某某,陈某某用剪子捅李××胸部上,陈某了。

5、李××证言:证实打牌中陈某某、李××夫妻二人争吵和打起来后,李××用凳子砸陈某某,陈某某用剪子捅李××胸部上,陈某了。

6、杨××证言:证实打牌中陈某某、李××夫妻二人争吵和打起来后,李××用凳子砸陈某某,陈某某用剪子捅李××胸部上,陈某了。

7、徐××证言:证实其在开会时,陈某某给其说了她将李××捅坏了。

8、徐××证言:证实陈某某到其家给其爸徐××打电话说她把李昌宝捅坏了。

9、陈××证言:证实陈某某捅完人后投案自首的情况。

(三)鉴定结论

1、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李××系被不规则刺器刺破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2、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剪刀上血迹是死者李××所留几率是99.999%。

(四)现场勘查笔录及有关物证照片

(五)书证

1、扣押手续:证实扣押剪子一把,金属结构,黑色,长21厘米,手柄9厘米,剪子前部有血迹附着。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1977年4月29日,系农业家庭户口,住址为潢川县X镇X村范营村X组。

3、抓获证明:(1)潢川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张霞证明于2008年8月15日16:58分接到x报警电话,报称是黄岗乡X街陈某利(陈某某)将其丈夫李××杀死,首先哭哭啼啼的第一句话说我要投案自首,接下来就是陈某利的弟弟说我姐给她的丈夫杀死了,现在在白露河善营徐××书记家你们赶快来车给人带走,等会那边来人也不知道是啥情况了。(2)潢川县公安局黄寺岗派出所副所长张峰抓获经过证明,2008年8月15日16时47分,我所接报警称:白露河街上李××被捅死家中。接到报警后,我立即与值班民警李胜银迅速赶往现场,同时向正在局开会的高枫所长汇报情况。赶到现场后,发现李××已死在自己家门口,于是我便联系白露河村X组织人员对嫌疑人进行搜捕。在开展工作时,我接到110指挥中心电话称嫌疑人陈某某现在白露河村支部书记徐××家中,于是我立即带领民警李胜银赶到徐××家,此时嫌疑人陈某某已经离开徐××家,后来在陈某某的父亲带领下,在其亲戚蔡××家门口的塘埂上发现陈某某被其亲戚架着,并将陈某某交给我们,我们将陈某某带到黄寺岗派出所,并交给刑警大队。(3)潢川县公安局黄寺岗派出所民警李胜银抓获经过证明内容与张峰一致。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不能理智处理家庭矛盾,与丈夫发生争吵、厮打后进而手持剪刀将其刺伤致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作案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害人在前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能真诚认罪悔过,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鉴于本案系由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悲剧,可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柏定

审判员涂传海

审判员吴光金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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