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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侯某甲、侯某乙与上诉人侯某丙、原审第三人侯某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少民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安阳市中心血站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李某某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李某某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安阳路德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建功,北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侯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阳市第三制药厂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某、侯某甲、侯某乙与上诉人侯某丙、原审第三人侯某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某某、侯某甲、侯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3元,由李某某、侯某甲、侯某乙负担。

审判长王霞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邢霞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邢燕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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