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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计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王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珠行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计生局),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张善元,该局法规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蔡友平,衡阳市珠晖区X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35户。

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35户。

申请执行人区计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王某某作出的珠晖区X街计生征字(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王某某于2008年8月24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小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区计生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09年1月10日作出的珠晖区X街计生征字(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令被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王某某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自行向本院报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缴纳社会抚养费x元,以及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09年6月2日止每月按征收费数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206元,合计x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00元,邮寄专递费100元,合计4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陈新荣

审判员周文全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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