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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虐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梁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因涉嫌虐待犯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分局抓获,暂押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分局看守所,于2009年1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虐待罪,于2009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钟某某为迫使其丈夫贾一某回来与其共同生活,经常对其6岁的女儿贾二某殴打折磨,摧残虐待,致使贾二某肢体多处受伤,身患重病,于2008年7月29日因间质性肺炎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关物证书证,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虐待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某辩称没有虐待其女儿贾二某,女儿身上的伤是摔的,孩子有病自己不知道,她是病死的,不是虐待致死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钟某某殴打被害人贾二某的行为主观目的是教育孩子,不属情节恶劣,被害人贾二某是因病死亡,不是虐待致死,其死亡与被告人钟某某的殴打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钟某某与贾一某相识并同居生活,2002年11月生女孩贾二某。因钟某某与贾一某产生矛盾,被告人钟某某为迫使贾一某回来与其共同生活,2008年5月份以来,经常对其六岁的女儿贾二某殴打折磨,摧残虐待,致使贾二某肢体多处受伤,身患重病,于2008年7月29日因间质性肺炎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钟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贾一某同居生育一女一子,贾家人不同意二人在一起生活,出现矛盾,女儿一直跟随其奶奶生活,2008年5月因家庭纠纷贾一某离开,其将6岁女儿贾二某接到自己身边,为让贾回来共同生活,给贾发短信威胁殴打折磨孩子,女儿贾二某因尿裤子等原因其对女儿殴打,看到女儿腿肿、肚子涨、无故自己摔倒没有为其检查治疗,女儿于2008年7月29日死亡的事实经过。

2、证人×××证言证实了与钟某某2001年10月份同居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其将女儿交给母亲抚养,两人一直在外地打工。因母亲不赞成与钟某婚事,引起钟某报复,在女儿和钟某起生活时钟某常对女儿拳打脚踢,打耳光,打的特别狠,女儿脸上、身上不断伤,女儿同她妈在一起不敢动,不敢吃饭,反应迟钝,有时在屋里大小便。2008年5月因生气双方分开,钟某女儿从其母亲处接走,后接到公安局通知女儿死亡的事实经过。

3、证人×××证言证实了孙女贾二某从小随其生活,2007年麦收前后送给钟某某抚养半年左右,回来时身上到处是伤,孙女贾二某说是钟某某打的,2008年5月钟某某将孙女偷走,后来死亡的事实经过。

4、证人×××、×××证言证实了钟某某经常打其女儿,拳打脚踢,女孩身上经常有伤的事实,同时×××证实女孩经常到其家里要吃的。

5、证人××、×××证言证实了钟某某打其女儿,女孩身上经常有伤的事实。

6、证人×××证言证实了听邻居说钟某某经常打其女儿,见到女孩脸上有伤的事实。

7、证人×××证实常看到钟某某打孩子,自己曾给女孩馍吃的事实。

8、证人×××、×××、×××均证实贾二某随其奶奶生活,发育正常,从她妈那里回来后见到贾二某身上有伤的事实。

9、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及手机短信拍照,证实钟某某发短信要折磨毒打贾一某的孩子,如果贾一某不回来一直把孩子折磨到死。

10、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贾二某身上多处伤痕,符合间质性肺炎死亡。

11、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采取暴力手段,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辩称没有虐待其女儿贾二某,女儿身上的伤是摔的,孩子有病自己不知道,是病死的,不是虐待致死的,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殴打被害人贾二某的行为主观目的是教育孩子,不属情节恶劣,被害人贾二某不是虐待致死,其因病死亡与被告人钟某某的殴打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作出无罪判决的意见。经查,证人证言和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均能证实被告人钟某某的殴打虐待行为客观存在,且钟某某所发手机短信要折磨毒打贾一某的孩子一直把孩子折磨到死的内容,印证了被告人钟某某虐待年幼的孩子是逼贾一某回来与其共同生活,其虐待犯罪主观故意明确。被告人钟某某对其女儿摧残虐待,有病不予检查治疗,最终死亡事实出现,虽被害人因间质性肺炎死亡,但其虐待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虐待致死犯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钟某某认罪态度不好,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钟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戴彦欣

审判员杨艳丽

审判员卢新言

二00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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