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某某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于2009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某某于2007年2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1日。该犯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保质保量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生产任务,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证明、罪犯余某某陈述、监管干警宋荣军证明、罪犯张家群、姚文埔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余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某某减刑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2015年5月1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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