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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民初字第01125号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红英,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红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8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2003年12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5月1日我被车撞伤致残,被告黄某某认为我是累赘,于2004年弃我而去,至今未回。我与被告都是再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生活不幸福,被告在我最需要照顾时却离家出走,逃避责任,我与被告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某没有答辩。

原告徐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长葛市长兴办事处楚寨居委会2008年7月12日和同年9月16日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以及证人赵××、谷××证言,证明原告因车祸致残后,被告于2004年6月外出,至今未归。

被告黄某某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2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4年5月1日原告发生车祸,住院治疗,被告在原告出院后不久即于同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后被告在原告遭遇车祸后,于2004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弃伤残丈夫不顾,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分居至今已达四年半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时无法查清,本案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建森

代审判员张宪民

人民陪审员张长玉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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