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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与被申请人确山县医药公司及一审被告确山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建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驻民再终字第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所职工。

委托代理人牛现旗,驻马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确山县医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中,驻马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确山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与被申请人确山县医药公司及一审被告确山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建房合同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确山县医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03)驻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对该终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作出(2005)驻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撤回再审申请,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二、双方均按(2003)驻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再审诉讼费3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元,由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李玉

审判员韩永海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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