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女,44岁,汉族,住正阳县X镇X路化肥厂北。系黄XX之妻。
委托代理人赵桀,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XX,男,42岁,汉族,农民,住正阳县X镇X路化肥厂北。
委托代理人翟向东,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宏宇,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XX,男,44岁,汉族,住正阳县X镇X路化肥厂北。
再审申请人张X与被申请人祝XX、原审被告黄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2006)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XX、张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7)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X不服,以有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06)正民初字第X号、(2007)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驳回一审原告祝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驻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X及委托代理人赵桀,被申请人祝XX及委托代理人翟向东、姚宏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XX和张X的儿子黄XX、黄XX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X、黄XX与祝XX双方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祝XX将房屋返还给黄XX、黄XX,该房屋由黄XX、黄XX共同所有。张X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返还祝XX购房款及屋内物品损失、利息损失等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三万五千元整。祝XX所存放在争议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归张X所有,祝XX因争议房屋给张X所打的七千元欠条作废。
三、所争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由祝XX于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张X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黄XX、黄XX,过户费用由张X负担。
四、一、二审诉讼费用按一、二审判决所确定的数额负担,再审诉讼费用900元由张X负担。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代理审判员肖萌菊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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