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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立民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回族,一九七八年

十二月十一日出生,

上诉人马某某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马某某上诉称,其与吕某某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口头合同均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应由马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马某某请求撤销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合同履行地在西平县,所以,西平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耀章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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