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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柳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寿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某,男,42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7月14日经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6日在(略),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邹某某,福建凯峰(略)事务所(略)。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朝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及其辩护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间,被告人柳某某经郑平介绍联系上“六合彩”庄家林涛,并获得“圣地雅阁”赌博网址帐号,而后被告人柳某某在“圣地雅阁”网站申请一个“x”的帐号,并在该帐下生成若干个子帐号,将这些帐号分别配给柳某设、楼某某、范某甲、范某乙等人进行押注或收注“六合彩”。从2009年1月至6月8日,被告人柳某某累计收注x元,从中非法获利x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某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提出将起诉指控收注金额变更为x元,从中非法获利x元。

被告人柳某某供述,通过郑平与林涛联系,其取得“圣地雅阁”的赌博网址,并向该网站申请获得一帐号,而后将此帐号分解成几个子帐号,分给柳某设六个子帐号,分给楼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各一子帐号,进行“六合彩”投注,从2009年5月至6月8日,投注金额为100多万元,汇给上线,从中获利x元。辩称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其辩护人意见,本案更适合以开设赌场定罪量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劣迹,系初犯,且有立功表现。建议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柳某某经寿宁县的郑平(另案处理)介绍与“上线”广东籍的林涛(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获得“圣地雅阁”的“六合彩”赌博网址及帐号,并约定按收注金额的13%抽取手续费。此后,被告人柳某某在寿宁县X镇X街X巷X号家中,向“圣地雅阁”网站申请一个“x”的帐号,并在该帐下生成若干个子帐号,将子帐号分配给柳某设“x”至“x”六个、分配给楼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四人均另案处理)各一个,分别是“x”、“x”、“x”,同时与下线柳某设等人约定按收注金额的11%或12%给予手续费抽成。从2009年5月至同年6月8日,被告人柳某某组织柳某设等人进行“六合彩”投注,投注金额累计为x元,被告人柳某某从中非法获利x元。2009年9月6日,被告人柳某某在(略)。

另查明,被告人柳某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名涉嫌非法经营“六合彩”的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犯罪嫌疑人,该案现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XXX证言,证实2009年5月30日,被告人柳某某给其“圣地雅阁”投注“六合彩”的赌博网站和“x”的帐号及密码,后通过电脑网络投注“六合彩”4期,累计投注金额为3万元左右。

2、证人XXX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份的一天,其与朋友聊天,得知柳某设用电脑网站收注“六合彩”,上线是被告人柳某某,且赔付率高。次日,柳某设就给其打电话,并将“圣地雅阁”网站x@x和“x”的帐号及密码,以信息发送到其手机,从第53期到第66期,共投注9期,投注金额为30万元左右,其中已付给柳某设现金15万元,余款未付。

3、证人XXX证言,证实柳某设给其x“圣地雅阁”赌博网站的帐号及密码,从2009年6月始,在“六合彩”第63期到第66期,累计投注“x”的帐号x元,“x”的帐号x元,这两笔赌资80余万元全输掉,还欠柳某设54万元。柳某某是柳某设的“上线”,知道其帐号和密码,且有用其的电脑投注“六合彩”。

4、证人XXX证言,证实其帮助柳某设找吴祖峰拿钱两次,分别是x多元和x多元,后交给被告人柳某某。

5、证人XXX证言,证实2009年5月29日,被告人柳某某给其“圣地雅阁”网址和“x”的帐号及密码,其用家中电脑登陆该网站,分别于2009年5月30日和6月4日投注“六合彩”二期,计金额x元。

6、寿宁县公安局的检查证、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寿宁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柳某某房间进行检查,扣押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三部等物品。

7、宁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具宁公(网安)勘[2009]11、X号《远程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宁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对east.x.cn/368的帐号进行远程勘验,点击进入x报表统计,从2009年1月1日至6月8日记录,下注金额共x元。其中“x、x、x、x、x”帐户历史小计分别为x元、x元、x元、x元、x元,计x元。宁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具宁公(网安)检[2009]X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从被告人柳某某家扣押的电脑兼容机一台查找到,http://east.x.cn/main.php“圣地雅阁”网站和在http://bd77.x.cn/main.php“新联盟”网站,登陆帐号分别为“x”和“x”,“圣地雅阁”网站,被告人柳某某及其“下线”有参与“六合彩”投注。

8、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柳某某检举立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柳某某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名涉嫌非法经营“六合彩”的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后抓获该犯罪嫌疑人。

6、同案人柳某设供述,2009年5月初,被告人柳某某叫其联系投注“六合彩”的下线,并给其“x”至“x”的帐号,其将“x”至“x”的帐号分别给吴祖峰、卓仕丽、叶贵华及其朋友四人,从“六合彩”的第53期至66期,共14期,每期开奖的输赢情况柳某某会发信息到其手机上,其付给柳某某的赌资有90多万元,其中吴祖峰下注约70至80万元,欠35万,卓仕丽下注约30多万元,欠2万元左右。

7、同案人叶竹斌供述,2009年5月,被告人柳某某从外地回来,其得知柳某某在“圣地雅阁”网站及户名为“x”、“x”、“x”等下注“六合彩”,总额x元,同年6月6日和9日下午,柳某某在其电脑用无线宽带上网卡收注“六合彩”。

11、被告人柳某某供述,2009年5月初,其在寿宁城关用电脑收注“六合彩”,经寿宁的郑平介绍,联系到上线广东籍的林涛,取得一个“圣地雅阁”网站帐号,并约定以收注金额的13%抽取手续费,其向该网站申请到用户名为“x”,后在此帐号下生成几子帐号,分给“下线”范某乙、范某健、楼某某子帐号分别为“x”、“x”、“x”,给柳某设“x”至“x”六个子帐号,按收注金额的12%给柳某设抽取手续费,按收注金额的11%给范某乙、范某健、楼某某抽取手续费,其从中得1%的手续费,从2009年5月至2009年6月8日,投注金额累计为100多万元,其收取手续费x元。2009年9月7日,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名涉嫌非法经营“六合彩”的犯罪嫌疑人藏匿处所,并协助将其抓获归案。

此外,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柳某某生于X年X月X日等基本身份情况;破案报告书,证实本案侦破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从事“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x元,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开设赌博场罪或赌博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柳某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一名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并协助抓获该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柳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为人民币x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允苏

人民陪审员涂成培

人民陪审员蔡岩宗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慧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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