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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毛某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刑执字第472号

罪犯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1日作出(2004)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于2009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某某于2005年4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9月22日至2010年9月21日止。在服刑期间已减去刑期11个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保质保量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生产任务,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证明、罪犯毛某某陈述、监管干警胡磊证明,罪犯姚某某、降某某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毛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某某减去余刑。

刑满日期:2009年3月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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