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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与xx学校、王xx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再终字第8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x,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xx,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学校。住所地:xx村。

法定代表人:元xx,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郭x因与被申请人xx学校、王xx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申请再审人郭x与被申请人xx学校、王xx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xx学校、王xx一次性给郭锴补偿费x元。

二、从此以后郭x与xx学校、王xx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一案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三、一、二审诉讼费由郭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素萍

审判员蔡梅

审判员侯虎增

二○○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晓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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