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久发麦芽有限公司清算组(原获嘉县久发麦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江某某,又名江某领,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清算组组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神州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平定、王某乙,武陟县司法局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获嘉县久发麦芽有限公司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神州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05)武民初字第1150-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获嘉县久发麦芽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09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获嘉县久发麦芽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获嘉县久发麦芽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552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60元,由上诉人获嘉县久发麦芽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柳涛
审判员何云霞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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