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X路X号X楼。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刘冬、杨明东,云南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钒,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金马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刘冬,云南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昆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原审被告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7)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7)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宁
审判员罗天惠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