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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某滥用职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4年至1999年任滑县X镇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城关镇建筑公司经理,于1999年8月退休。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04年10月11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4年11月2日作出(2004)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南某某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滑刑监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滑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裁定维持滑县人民法院(2004)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南某某不服,以“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为由,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7)滑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滑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南某某仍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2008)滑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滑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南某某仍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2009)滑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彦生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3月份,被告人南某某任滑县X镇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城关建筑公司经理时,滑县X街村建筑队的张XX为自己承揽工程,因该建筑队没有资质,无法签订合同找到被告人南某某,南某某在张XX拿去的合同上签字盖章,致使张振鹏违法承建,滑县土产经贸一条街X路西五套楼房,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南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其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致使质量低劣,该房1-X号房主因买卖房屋质量纠纷起诉后,经河南某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鉴定,存在严重建筑质量问题,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拆除重建。2004年6月20日该房三楼檐口粘贴的曲面瓦脱落约有9米长,砸死一位老人、一个儿童,造成死亡二人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南某某辩称:1、城关镇建筑公司、建筑办公室是两块牌子一个办公室,是城关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的机构,我任职有党委的任职通知,又有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营业执照,还有施工三级资质证书。张XX的施工队是城关镇建筑公司下属七个施工队的其中之一,该工程是按照申报程序经城建局批准承建的工程,城关镇建筑公司的企业资质证书就是该施工队已取得进入建筑市场施工资格和承建建筑工程范围的凭证。不属违法承建工程。我以公司名义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一街建筑队拿去的建筑公司与土产公司达成的建筑工程合同上签字、盖章并无不当。2、证人证言有误。“张XX、刘XX、韩XX”三人的证明材料,我在该项施工中从未与他们接触,也不认识他们,他们为什么能证明我的行为证人“郭XX、臧XX、刘XX”根本没有写过整修房屋的意见,侦查卷中“韩XX”的证言材料系伪证,根本没有此人。3、被害人陈XX、张XX二人的死是被檐口粘贴的曲面瓦脱落砸死的,而并非是施工方的质量问题,其责任应由设计部门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4、要求改判无罪。并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张朝江XX、刘XX、安XX的证明材料、被告人南某某任职通知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城关镇党委政府(1993)X号、(1994)X号文件、城关镇建筑公司管理章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县政府“6.20”事故协调组协议书、退休证明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至1994年元月滑县X镇党委、政府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理顺建筑业务关系,提高建筑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关镇建筑业管理的规定》注册成立了城关镇建筑公司、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隶属镇政府对建筑业统一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求对本镇隶属建筑公司管理的各村建筑施工队的建筑、建材等业务进行全面地管理、监督、协调服务。严格实施“程序检验、质量把关、科学、文明施工”。并按镇政府X号文件规定收取管理费。1998年3月,被告人南某某在时任滑县X镇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城关镇建筑公司经理期间,为隶属城关镇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管理的不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城关镇X村个体建筑队张振鹏所持其与县土产水果公司签定的经贸一条街西五套楼房工程合同上签字、盖章,在张XX所承建的楼房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南某某违反职责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不对该施工队施工质量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监督、检查,致使工程质量低劣的楼房于同年8月份竣工后,没有对该楼房最终验收即交付购房户使用。1998年12月,1-X号楼购房户发现墙体出现裂缝、倾斜、钢筋断裂,房屋有质量问题,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查明情况,尽快处理。县城建局即委托安阳市城建局质检站对该楼房进行检测,其鉴定意见:本工程属于质量方面有问题的工程,但不属于危房工程,应认真加固处理后,还是可以安全使用的工程。此结论购房户不服,要求聘请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对该房重新质量检测。后经河南某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鉴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结论是:1、混凝土构建的推定强度低于x;2、实测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约大于砌体设计抗压强度标准值2.x;3、所测部分墙体垂直度偏差超过《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建议:对未达到混凝土设计强度要求的构件进行加固;对垂直度偏差超过15mm的砌体进行处理。2004年6月20日,该楼房三楼檐口粘贴的曲面瓦连同基层水泥珍珠岩块脱落约九米长,造成滑县X镇营业所退休干部陈XX和该楼摩托配件门市部张XX之子张XX二人被砸死的严重后果。根据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质量检测结论,滑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4日作出判决拆除重建的判决。(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执结)

另查明,城关镇建筑公司管理章程上载明:“本公司是由韩XX、王XX、冯XX、芦XX、管XX、张XX、闫XX等七个建筑施工队的建筑设备入股的联合经营建筑工程的集体企业。”张XX的城关镇X街建筑队没有资质。城关镇建筑公司负责为七个建筑队签订合同书,提取相应的管理费。

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滑县X街“6.20”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此事故不属生产事故范畴。1、城关镇建筑公司承建的土产街X-X号楼房因檐口基层与面层结合不牢,存在质量问题,发生檐口基层与三曲瓦脱落,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2、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存在质量问题均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此事故也应负相应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

城关镇建筑公司实际不是一个实体,其起源是镇政府企业办弄了一个建筑资质证,不具备组织施工能力。办公室和公司是一回事、是一体的,就我们几个人,在政府管理、指导下运作,其实质是为增加镇政府预算外收入而成立的一个机构。我们就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们签合同,收取管理费。帮城关辖区内的建筑队签合同,镇政府定的任务是每年交3-5万。城关镇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城关镇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管理城关施工队的建筑活动,协调外地建筑队在城关辖区内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收取管理费。滑县土产经贸一条街南某西1-X号门面房这个工程是城关一街的张XX揽的活,张振鹏与土产公司签好合同后,拿着合同到办公室找我叫我盖章咧,我就在合同上签上字,让张朝江盖上章,他拿走了。我只知道有个30万元合同,工程的承揽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我都没有参与。房的方位我都不知道。我们办公室没有对该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应该监督,对建筑我们几个都是外行,领导安排我们是收取管理费,就是去监督我们也不懂。这五套房的竣工验收我们没有参加,有一次他的技术员往城建局报质检资料到办公室找我签过一回字。城关镇X街张XX建筑队不是城关镇建筑公司的工程队,张XX的建筑队因没有资质,无法与土产公司签合同才找镇建筑公司盖章的。只要是城关辖区的建筑队揽工程,建筑公司都为他们在合同上盖章,用公司的名义履行手续,收取管理费。

2、证人张XX的证言。

城关建筑管理办公室是镇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城关辖区建筑方面的事,收取管理费。1995年城关镇政府从企业办抽出几个人成立了建筑管理办公室,并把城关镇建筑公司从企业办划出来归建筑管理办公室负责,当时南某某是办公室主任兼建筑公司经理,我是会计,还有两个副主任,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土产公司经贸一条街西1-X号门面房是以我们公司的名义建的,我们公司实际上只有一个资质证,无设备、无资金、无技术人员,只有我们几个管理人员,对外不承揽业务,别的建筑队揽住活以后,因没有资质证,不能签订合同,就以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我们收取相应的管理费。该工程是城关镇X街张XX揽的活,他找到南某某,南某某签完字叫我把公司的章盖上了。张XX的建筑队没有资质,有设备、有资金、工程技术人员是雇的。该合同是张振鹏和土产公司谈好的,把合同弄完后到我们公司盖的章,自始至终我们没有参与合同谈判。土产街西1-X号房出现质量问题,房主告土产公司时,我把土产经理陈XX和房主的代理人领到张XX的父亲张XX那说,具体啥样,也没有人给我说过。张XX不是我们公司的人,但是城关的建筑队,只要是城关辖区的建筑队,公司都盖章,主要为收个管理费。土产街西1-X号房门市房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其进行监督、指导、管理,我们几个都不懂。

3、证人张XX的证言。

1998年3月,由城关镇建筑公司建西一排南5套时,副经理王XX抓基建,我是负责业务。建好后我没有参加验收。这5套房用户使用后发现墙壁圈梁裂缝等质量问题。他们到处反映,我知道的就这些。

4、证人刘XX证言。

土产一条街南某西5套,是1998年春天开始建的,10月份建成的,该工程与城关建筑公司签了合同,城关建筑公司又找一街建筑队具体施工的。图纸是我们公司提供的,施工中工程监理没有前书面合同。但工程立项必须通过城建局,立项时就向质监站交了质监费。施工过程中质监站的人也常去,县社基建科科长陈建峰等人也常去。我们公司的建房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施工中现场监督,没有现场监理。建筑队对钢筋、预制板、红砖都送检了。工程竣工验收了。该工程验收过以后,随交付使用了。房屋交付使用后,过罢年第一家老郭的房出现质量问题。我们公司把质监站的杨九宁叫去看,结论是有质量问题,不属危房。用户不服,由土产公司出来出钱联系安阳质监站专家来检测,得出结论有质量问题,不属危房,需加固,并设计了加固方案,用房户对加固方案不服,要求拆除重建。用房户去郑州鉴定时,我已经不任职了。

5、证人韩XX(系瓦岗寨乡教办室退休职工)的证言。

房子是1998年3月份开始建,8月份交的钥匙,交钥匙后三个月发现质量问题。后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是建议对该工程全面加固或拆除重建。我们与公司协商不成,经法院判决拆除重建。至今法院也没有执行。

6、郭XX、臧XX、刘XX两次申请报告。

申请土产公司对房屋质量出现的问题提出整修处理意见。

7、滑县建设局关于滑县X镇建筑公司的有关情况说明。

该企业所承担的滑县X街再就业市场南某户工程不超其企业施工资质范围。

8、城关镇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关镇建筑业管理规定和收管理费标准。

城关镇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镇政府对建筑业统一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是对全镇建筑、建材、安装等业务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为建筑业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对全镇建筑企业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实施“程序查验、质量把关、科学施工、文明施工”的宏观管理措施。办公室将协助县承建部门加强镇辖区内建筑市场管理,并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9、滑县土产公司施工资料。

对于低于图纸规定标号,已施工的部分全部翻工。

10、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土产街“6.20”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发生事故的原因判定,本工程属于质量有问题的工程。此事故为责任事故:1城关建筑公司承建的土产街X-X号楼房因檐口基层与面层结合不牢,存在质量问题,发生檐口基层与曲面瓦脱落,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2、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土产街X-X号楼房檐口存在质量问题,均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此事故也应负相应责任。

11、被害人陈XX、张XX的死亡记录。

12、河南某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质量检验报告。

13、杨XX玩忽职守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XX系滑县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14、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滑县土产公司将卖给原告的房屋拆除重建。

15、证人陈XX(土产公司经理)、李XX(土产公司会计)笔录(见法院卷)及“6.20”事件拆除重建的楼房照片、土产公司关于土产街楼房拆除的情况说明及拆除重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余万元的帐页。

此证据系滑县人民检察院当庭补充证据,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

上述证据证实位于土产街X-X号楼房因檐口曲面瓦脱落发生二人被砸死及因质量问题拆除重建所造成经济损失30余万元的事实。

16、被告人南某某提供的证据。

(1)、被告人南某某任职通知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

(2)、城关镇党委政府(1993)X号、(1994)X号文件。

(3)、城关镇建筑公司管理章程。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滑县人民政府“6.20”事故协调组协议书。

责任方城关建筑公司(一街张振鹏建筑队)、土产公司等安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x元。

(6)、退休证明。

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南某某受党委委派到建筑公司任职,建筑公司具有资质所签定合同是合法的,一村建筑队隶属于镇建筑公司,对施工队承建合同上签字、管理是执行党委的文件。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南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其在时任滑县X镇建筑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城关镇建筑公司经理期间,为隶属城关镇建筑管理办公室管理的张XX个体建筑队承建经贸一条街西五套楼房工程竣工交付购房户使用后,

该楼房三楼檐口粘贴的曲面瓦连同基层水泥珍珠岩块脱落,酿成二人被砸死的基本事实内容予以供认。虽对系因建筑质量问题而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予供认,但有河南某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质量检验报告和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土产街“6.20”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表明:该工程属于质量方面有问题的工程的证据在案佐证。“6.20”事件的发生与两个报告的结论相吻合,因果关系相印证。且有因质量问题被拆除重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30余万元的证据在案以资证实。还有滑县X镇党委对被告人南某某任职通知文件、中共滑县城关党委、政府(1993)X号、(1994)X号文件、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关镇建筑公司管理章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被告人南某某的退休、户籍证明在案证实。以上证据足以说明被告人南某某所管理的张XX个体建筑队承建的工程在没有最终验收即交付使用后,因楼房质量低劣而发生二人被砸死的严重后果的事实。证据间紧密联系、因果关系明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党委、政府委派系主管滑县X镇建筑业办公室主任兼经理,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隶属管理的个体建筑施工队建筑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造成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直接的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定性与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南某某当庭提出:一街村建筑队所承建工程是经有关部门批准,镇建筑公司企业资质证书是该队进入建筑市场施工资格和承建该工程范围凭证,不属违法承建工程,我在工程合同书上签字并无不当的意见。经查:城关镇建筑公司、建筑管理办公室是该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的机构,隶属该机构管理的一街村X街村建筑队虽没有资质证,但被告人南某某以建筑公司法人代表人的身份在该建筑队建筑合同书上签字并无不当,其行为是履行职责,故对被告人南某某所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镇党委、政府要求对本镇隶属建筑公司管理的施工建筑队的建筑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监督。严格实施程序检验、质量把关,且该公司管理章程明确规定:“不论以任何形式承办的建筑工程,一律由公司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被告人南某某身为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建筑公司经理,在村建筑队以城关镇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建的工程施工期间,不认真或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义务,疏于监督,致使该建筑队施工的楼房出现质量问题,酿成死亡两人的严重后果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南某某当庭亦未提出其格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制定出严把质量关的相关制度、措施的相关证据。对被告人当庭提出:该楼房檐口粘贴的曲面瓦连同基层水泥珍珠岩块脱离,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造成砸死人的后果应由设计部门负责、承担的意见,经查,1-X号楼房檐口处珍珠岩上水泥砂浆、粘贴曲面瓦不具备防水功能,且在钢筋混凝墙檐板前段部用两层粘土砌砖其作立檐,面层与基层结合不牢,由于长期渗水,雨雪冰融胀裂,造成面层与基层的逐渐脱离。省建筑工程质检中心站检测报告结论及滑县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认定:城关镇建筑公司承建的楼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此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南某某在本案中亦未能提供不属质量问题而属设计部门设计责任的相关依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印证其供述、支持其辩解,其意见不能成立,故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南某某提出证人证言有误的辩解,经查:证人“郭XX、臧XX、刘XX”在侦查卷中曾两次写过申请整修房屋的意见;证人“张XX、刘XX、韩XX”在侦查卷中证明了购房户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楼房有质量问题的事实。被告人南某某提出侦查卷中“韩XX”证明材料系伪证,根本无此证人的意见,经查阅侦查卷,确有韩XX的证明材料,原(2004)一审滑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中出现的“韩彦兰”属笔下误。对被告人南某某认为证人证言有误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观本案,被告人南某某的行为与设立的体制有关,亦属工作中存在的客观因素造成的不足,其责任相对较轻,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南某某请求改判无罪的意见,因没有相关证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建新

审判员王士玲

审判员贾佳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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