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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乾安县粮食建筑维修公司与乾安县让字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松执字第124-2号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粮食建筑维修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乾安县X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唐某某,副镇长。

上列当事人间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3月24日制发(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乾安县X镇人民政府拖欠原告工程款x.38元于1996年3月30日前偿付x元,10月末前偿付x元,1997年3月末前偿付x元,余款1998年3月30日前付清,利息自1996年3月起按建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预算审查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1998年8月13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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