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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债务债务:程某甲与马某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 松刑附民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女,1981年1月17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吉林省前郭县人,已执行死刑。

上列当事人间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5日制发(2008)松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马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程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x.1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就民事赔偿部分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某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松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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