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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支行与松原市扶余区林业局借款担保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松执字第4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支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5。

代表人王某,行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扶余区林业局。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21日制发(1993)松法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于1993年12月末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x.30元,余款x元于1994年2月末一次性偿还;二、被告自1993年9月21日起偿还原告借款x.35元的利息至1994年3月末止。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1997年1月25日,因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确,且无执行能力,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09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共欠借款本金、利息及各项诉讼费用x.50元,被执行人于1995年分立为扶余县林业局、松原市宁江区林业局。2009年5月21日,本院以(1997)松执字第48-1民事裁定,裁定变更扶余县林业局、松原市宁江区林业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各承担全部债务及诉讼费用的50%。现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款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松法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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