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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银行松原分行与松原市供销对外贸易公司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松执字第14-2号

吉林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松原分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供销对外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6月29日制发(1999)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松原市供销对外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自1996年1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执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x元和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0年5月19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标的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9)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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