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又名徐某国,男,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乙,男,成年,汉族,住(略)。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武陟县X镇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X乡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武陟县X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永贵,武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荆某甲、徐某某、荆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X乡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嘉应观供销社)财产所有权侵权纠纷一案。嘉应观供销社于2007年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8月30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嘉应观供销社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2007)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进行审理。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7)武民初字第625-X号民事判决书。荆某甲、徐某某、荆某乙不服该判决,于200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荆某甲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上诉人嘉应观供销社的委托代理人陈永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武陟县X乡供销合作社在武陟县X乡X村有房屋12间,1998年由于股金兑现问题原告于股民发生争执,其房屋被村民占用。2003年12月15日,原告与案外人荆某妮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将该12间房屋租赁给荆某妮。现被告荆某甲占用该房五间,被告徐某某、荆某乙占用该房屋三间。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对其在嘉应观乡X村的房产享有所有权,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占用该房产,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三被告应当搬出侵占房屋,将房屋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1、被告荆某甲、徐某某、荆某乙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从侵占原告的房屋中搬出;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三被告各承担50元。
荆某甲、徐某某、荆某乙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三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
二审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嘉应观供销社对本案诉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2、三上诉人是否对被上诉人房屋构成侵权。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1、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无所有权。被上诉人没有房屋所有权正本,无土地使用权证书,一审提供的存根上房屋间数与所诉不一致,结构与所诉不一致。2、三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被上诉人已将诉争房屋处理给东营村股民,实际占房人是梁全成,98年梁全成占有该房屋,后转给其他人。梁全成出庭作证,证明三上诉人没有占房。
被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一审被上诉人已提供所有权证书及武陟县国土局证明予以印证。(06)武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的,该判决书已认定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三上诉人侵占供销社房屋是铁的事实。梁全成的证言不真实,自相矛盾。上诉人不承认占房,但证人却证实三上诉人占房的行为。
本院庭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嘉应观供销社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未注销,依据法律规定,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嘉应观供销社一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享有诉争房屋所有权,上诉人荆某甲、徐某某、荆某乙侵占8间诉争房屋的事实存在。一审认定三上诉人构成侵权,判决其从侵占的嘉应观供销社房屋中搬出并无不当。三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人不能证明上诉主张的事实,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荆某甲、徐某某、荆某乙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180元,由荆某甲、徐某某、荆某乙各承担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史文辉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王文龙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焦丽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