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霞、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6日18时许,修武县X乡X村民常××在周庄乡X村送牛奶时,因琐事与该村仝××发生争吵,与仝一起回家的被告人刘某某上前阻拦时与常××发生厮打,被人拦开。后被告人刘某某让途经此处的赵××开车将常××送回家,途中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对常进行殴打,致常××左侧鼻骨骨折、第一腰椎右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常××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常××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常××陈述,2010年4月26日下午6点半左右,其在刘某村询问一妇女是否订奶时与仝××发生冲突,被告人刘某某和仝××对其拳打脚踢,后其被推上车在返回张弓铺村的途中,刘某某又对其拳打脚踢,致其昏倒在地。

2.证人仝××证实,2010年4月26日下午,其在自家门前与常××发生争吵时,刘某某下车用拳头打常××的脸,后二人互打,常××的眼睛被打肿。

3.证人原××证实,那天下午,其与丈夫刘某某、仝××在仝家门外的车里说话,后仝与常××发生了争吵。刘某某去拽常××让他走时,两人用巴掌拳头互殴。

4.证人武××证实,2010年4月26日下午6时许,其看到刘某某和一老头(常××)在其西邻居家门口互相打骂。刘某某打了常××的脸和腰背部,常××的眼睛被打肿。

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查明事实一致。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常××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8.修武县公安局的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6月13日在焦作市山阳区中轴世纪小区被抓获。

9.民事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且致人轻伤,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某请求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较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0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某丽

审判员卫超

人民陪审员司金钟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白国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