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诉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沅民一初字第53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沅江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中国建设银行益阳市分行资产保全部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诉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3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期限3年,从2005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利率为6.24‰,按月结算。且被告以两处自有房产共计1861.29平方米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至2009年4月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x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本金x元,利息x.45元(从2005年12月31日计算至2009年6月4日止的拖欠利息),共计x.45元;

二、若被告张某某在2009年6月4日未偿还第一项的款项,则贷款利息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5406元,被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建荣

审判员王锡良

代理审判员瞿静

二○○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吴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