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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路X号。现地址苏州市X路通关坊X号X楼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爱华,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芬伟,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克立,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运销分公司营销科科长。

上诉人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532元,由上诉人苏州市国泰实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贞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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