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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贾某甲犯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科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无职业,捕前住(略)。被告人贾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贾某乙,男,43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略),与被告人贾某甲系父子关系。

辩护人王某某,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贾某甲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贾某乙、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某甲在通辽市第五中学教学楼三楼,将刘丽丽放在教室书桌内的一部诺基亚3220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650元。

2、2008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贾某甲在通辽市第五中学高一.十九班,将胡文华的步步高9188型外语通电子词典盗走,价值人民币710元。

3、200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某甲在通辽市第五中学高一.十班,将张树春放在教室书包内的一部摩托罗拉L6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45元。

4、2007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工湖贾某甲在通辽市第五中学教学楼二楼十三班,将刘伟放在教室内的一部摩托罗拉C650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360元。

5、2007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贾某甲在通辽市第五中学教学楼四楼二十三班,将王某杰放在教室书桌内的一部诺基亚1110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50元。

6、2007年6月24日晚,被告人贾某甲在通辽市第五中学教师何长洪办公室,将办公桌内的两部手机盗走,一部摩托罗拉V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60元;一部摩托罗拉商务通A76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

7、2007年6月26日晚,被告人贾某甲在通辽市第五中学二楼的办公室内再次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后扭送到派出所。

综上,被告人贾某甲盗窃作案七起,其中未遂一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报案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韩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收退赃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贾某甲在七、八岁的时候母亲去世,父亲在部队服役,缺少父母的呵护,也未能得到系统良好的家庭教育,辩别是非能力弱,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正确地明辩善与恶、美与丑,从而实施了盗窃行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针对被告人行为的主、客观原因,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从情、理、法等方面对他进行了教育,本院也对被告人进行了知法、懂法、守法教育。被告人表示吸取教训,重新做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七起,其中未遂一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意见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盗窃所得财物已全部追回,未给事主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甲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8年10月3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胡红梅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崔雪莲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关爱寄语:

站在被告席上的感觉一定很后悔、很难过,但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人可能比你更难过、更痛心,那就是你的父亲。世界上没有一个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所有的父母都恨不得替孩子承担一切不幸的事情,而你的母亲又去世的早,你父亲含莘茹苦地一个人把你抚养大,这种感觉应该会更强烈,你应该是他所有的希望和骄傲。你虽然犯了罪,但你的父亲不会抛弃你,社会也不会抛弃你,人跌倒一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跌倒了却没有爬起来的勇气。你的身世是令人同情的,但你的行为又是法律与道德所不能宽恕的,希望你能吸取这次错误的教训,安心地改造,一定要让自己再一次成为父亲的骄傲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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