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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饶县广饶镇十七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被告王某某、被告崔某某用益物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广民一初字第183号

原告广饶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绍信,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用益物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崔某某于2009年4月10日前将占用的原告广饶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该土地位于广饶镇X村住户马莹宅基地以南,广饶镇X村住户蒋某军宅基地以北,广饶镇X村、十七村X路X路以东,广饶镇X村住户宅基地以西)归还原告广饶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二被告今后不干扰原告对该土地权利的行使;

二、原告广饶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4月10前给予被告王某某经济补偿x元、被告崔某某经济补偿5000元。若二被告收到补偿款后,拒绝归还占用土地或干扰原告使用,则二被告全额退还原告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原告x元损失。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峻华

审判员赵元梓

人民陪审员王某惠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刘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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