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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乙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0-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鄂刑一终字第396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0)鄂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黄某甲,女,59岁,汉族,农民,住宜昌县X乡黄某甲坡柑桔场X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县,文盲,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昌兴,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女,11岁,汉族,学生,住宜昌县X乡黄某甲坡柑桔场X组。系被害人陈某之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丁,女,68岁,汉族,农民,住宜昌县X乡黄某甲坡柑桔场X组。第被害人陈某之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00)宜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和被告人卢某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8月,被告人卢某乙经人介绍与黄某己建立恋爱关系,后黄某甲出分手,并与潘某庚建立恋爱关系。为此,被告人卢某乙十分满。2000年6月1日晚,被告人卢某乙将购买的5瓶“闻到死”鼠药倒入黄某己家剩饭中,致5人食用后中毒死亡,3人食用后中毒受伤(重伤、轻伤、轻微伤各1人)。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卢某乙犯投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陈某丙、孙某丁的经济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上诉要求被告人卢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人卢某乙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二审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被告人卢某乙与被害人黄某己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00年4月黄某己提出分手,被告人卢某乙从黄某甲搬走。2000年5月黄某己又经他人介绍与潘某庚建立恋爱关系,被告人卢某乙对此怀恨在心,并多次找黄某甲缠,要其赔偿损失,后经人调解,由黄某甲给被告人卢某乙人民币600元。但被告人卢某乙仍不满,遂起心报复。2000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卢某乙到(略)黄某辛的经销店购买“闻到死”牌鼠药5瓶。当晚,被告人卢某乙携带所买的5瓶鼠药窜至黄某己家附近,乘黄某甲人熟睡之机,潜入黄某甲厨房,将其橱柜里装有剩饭的筲箕拿到屋后一坟堆处,将5瓶“闻到死”鼠药全部倒入剩饭里,并用从黄某甲带出的一双筷子将饭搅拌,然后放回原处。次日,黄某己的家人及雇请的帮工早餐食用了投放有鼠药的剩饭后中毒。黄某甲兵、陈某孝当场死亡;陈某孝、廖某香、黄某甲东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己、黄某甲、刘某苗苗经抢救脱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证人潘某庚、刘某某、黄某癸、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孙某某证实黄某己与被告人卢某乙分手后,被告人卢某乙多次纠缠黄某己,找黄某甲钱以及案发前被告人卢某乙曾扬言要报复黄某己的情节与被告人供述其杀人的原因一致;证人卢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卢某某、王某某、卢某乙均能证实被告人卢某乙有作案时间;证人黄某辛证实2000年6月1日下午3点左右卢某乙以4元钱将其店里剩下的5瓶“闻到死”牌鼠药全都买走的情节与被告人供述的一致,并有证人卢某戊的证言印证;被告人卢某乙供述我见黄某己家里的人都睡了,我翻墙进入黄某甲厨房,将其橱柜里放的用竹筲箕装的剩饭拿到屋后一坟堆旁,将5瓶鼠药全部倒过剩饭里,并用从黄某甲带出来的一双筷子将饭搅拌后,将空瓶顺手一丢,然后将饭放回原处的情节与现场勘查记载的一致,并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黄某甲兵、陈某孝、陈某孝、廖某香、黄某甲东均系食用了投有“毒鼠强”的米饭后中毒死亡;黄某己、黄某甲、刘某苗苗系食用了投有“毒鼠强”的米饭后中毒。其中刘某苗苗为重伤,黄某己为轻伤,黄某甲为轻微伤;在送检的死者陈某孝、陈某孝、黄某甲兵的胃组织及内容物、现场提取的呕吐物、陈某孝大锅及碗中剩饭、陈某孝家后坟边提取的瓶中可疑白色粉末、陈某孝家坟边提取沾有白色粉末状物质的筷子上均检出“毒鼠强”鼠药成份;在送检的陈某孝家电饭锅中新做的饭及吃剩的菜中未检出“毒鼠强”鼠药成份。在送检的死者廖某香的胃组织及内容物、提取的“闻到死”鼠药、现场提取的白色粉末、现场提取的竹筲箕、犯罪嫌疑人卢某乙的花衬衣口袋及灰黑色裤子口袋中均检出“毒鼠强”鼠药成份。在送检的死者黄某甲东的心血中检出了“毒鼠强”毒药成份,并有证人黄某己、黄某甲、潘某庚的证言印证;证人孙某壬证实2000年6月1日晚9点多钟,我在自家门口洗澡时,看见被告人卢某乙往黄某甲坡柑桔场X组黄某己家方向去,我跟他打招呼他不理我的情节与被告人卢某乙供述其经过孙某壬门前时,孙某我打招呼,我怕他认出我,就没有理他的情节一致;从黄某辛家提取的多余的“闻到死”牌鼠药商标9张与现场提取的4只鼠药空瓶上的商标一致;从温大银家提取的从黄某辛店内购买的“闻到死”片鼠药1瓶与现场提取的4只空鼠药瓶完全一致;还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提取笔录、照片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乙恋爱不成,为图报复,故意将含有“毒鼠强”成份的鼠药,投入他人厨房剩饭中,致五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投毒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定性不准,量刑过重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要求被告人卢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理由合法,但被告人卢某乙确无赔偿能力。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人卢某乙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份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投毒罪判处被告人卢某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陈某洪

审判员刘某根

代理审判员周卫娅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秦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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