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等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22岁。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王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又名柴某杰,男,21岁。

辩护人李某某、崔某某,河南王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王某故意伤害一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11日以豫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善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河南王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河南王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案件审理期间,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行至宋门关大街时,遇见其前女友郭xx与其男友王x等人,赵某与王x发生口角,赵某打电话叫被告人王某帮忙打架,王某即携带一把折叠水果刀前去宋门关大街,赵某遂向王某要来折叠水果刀装在其衣服兜里。后赵某与王x在宋门大街川豫园饭店门口的自行车道上再次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赵某拿出折叠水果刀朝被害人王x左腹部和胸部扎了两刀,后又拿板凳追打葛xx等人。被告人王某与葛xx等人在宋门大街川豫园饭店门口厮打,王某从宋门夜市的西安泡馍店拿出一把菜刀追打葛xx等人,后赵某和王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x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造成大出血而死亡。2009年5月4日,被告人赵某、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赵某、王某的供述,证人郭xx、王x等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和尸检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王某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王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被告人赵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赵某投案自首,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属于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行至宋门关大街时,遇见其前女友郭xx和她的男友王x以及葛xx等人,赵某与王x发生争吵,被郭xx等人劝开。赵某打电话叫其好朋友王某帮忙打架,王某即携带一把折叠水果刀在宋门关大街找到赵某,赵某向王某要来折叠水果刀装在自己的衣服兜里。然后赵某与王某在宋门关大街川豫园饭店门口的自行车道上再次与王x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拿出折叠水果刀朝王某左腹部和胸部扎了两刀,然后又拿板凳追打葛xx等人。被告人王某也与葛xx等人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从西安泡馍店的摊位上拿起一把菜刀追打葛xx等人。被告人赵某、王某在打罢架以后逃离现场。从此地路过的宋xx见有人打架遂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害人王x在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x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造成大出血而死亡。2009年5月4日,被告人赵某、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王某的亲属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对指控其因琐事持刀将王x伤害致死后与同案被告人王某共同外逃,后来在家人劝说下共同投案的事实供认不讳。

2、被告人王某对指控其应同案被告人赵某要求携带刀到达案发现场共同与王x等斗殴,赵某从其手里要过刀将王x扎伤致死后二被告人共同外逃,后来在家人劝说下共同投案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被告人赵某供述相互一致。

3、证人郭xx证言证明了2009年5月1日凌晨,其在开封市X街目击被告人赵某、王某与她朋友王x等斗殴,王x受伤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的过程。其证言与被告人赵某、王某供述相互印证。

4、证人刘xx、王x、李xx、葛xx、李xx等人的证言也证明了双方打架的过程,与证人郭xx的证言相互吻合。李xx还辨认出被告人赵某是案发时郭xx进行劝阻的人。

5、证人闫xx证言证明了被告人赵某在打完架以后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案发现场打听被害方受伤情况的事实。

6、证人宋xx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5月1日凌晨,其在开封市X街发现有人打架后打电话报警的事实。

7、证人周xx、魏xx的证言证明了她们一块到江苏省盐城市把被告人赵某和王某接回开封,并带领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

8、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区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记载:中心现场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X街空分厂西区X号楼北侧门前的隔离带。

9、开封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死者王x左胸部及脐区创口,创缘整齐,创内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刺戳所致。鉴定意见为王x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造成大出血而死亡。

10、开封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记载:被告人王某在开封市西司广场的桥上指着桥北的河称此处是其抛刀的地方。被告人赵某也在开封市西司广场的桥上指着桥北的河称此处就是王某抛刀的地方。

11、开封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在王某抛刀的地方,因范围太大公安人员经打捞未找到该刀。

12、开封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110接处警表。

13、开封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赵某户籍证明和被告人王某基本情况的说明。

14、通话记录单。

15、调解协议书。

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庭审查明,被告人赵某因与被害人王x发生争吵被郭xx等人劝开后,遂打电话叫来王某与王x等打斗,从而引发本案,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持刀扎中被害人,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有自首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4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伟兵

审判员:孙祥伟

审判员:周志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桥(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