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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生气,一直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还将原告打伤,导致双方分居多日。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小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相识,2009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王文学

审判员陈某阳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高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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