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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正武诉河南中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法执字第49号

关于魏正武诉河南中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新乡仲裁委员会于二○○八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2008)新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中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于二○○七年变更其法定代表人及经营场所,经过调取工商档案及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按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查找,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申请人魏正式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任何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多方调查均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任何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意见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乡仲裁委员会(2008)新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福军

执行员王智好

执行员张楠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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