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豆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190号

原告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松林摩托车商行业主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豆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郝某某于2007年7月6日在我经营的松林摩托车商店赊购轻骑x-2型摩托车一台,价值6800元,约定在2007年12月5日前付清摩托车款,并由被告王某某提供担保。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郝某某没有给付摩托车款。现要求被告郝某某立即给付摩托车款6800元,并自2007年7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买卖合同一份。

被告郝某某未答辩、未到庭。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郝某某于2007年7月6日在原告经营的松林摩托车商店赊购轻骑x-2型摩托车一台,价值6800元,约定在2007年12月5日前付清摩托车款,并由被告王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郝某某没有给付摩托车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定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郝某某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原告摩托车款,被告王某某为被告郝某某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豆某某摩托车款6800元,并自2007年7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欣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