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段某某、王某某因许昌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昌市拆迁办)拆迁行政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与段某某系夫妻关系,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许昌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单位干部。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许昌恒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付轩,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段某某、王某某因许昌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昌市拆迁办)拆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许行再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段某某、王某某与许昌恒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恒达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段某某、王某某于当日申请撤回起诉和申诉。

本院认为,段某某、王某某与许昌恒达公司就本案拆迁补偿所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段某某、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和申诉,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由于段某某、王某某与许昌恒达公司已签订新的拆迁补偿协议,本案拆迁补偿争议已经解决,故许昌市拆迁办2003年8月20日所作出的许拆裁(2003)X号行政裁决及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许行再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和申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郭某凌

代理审判员禹爽

二○一○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马传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