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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申请人作出(湘澧)质监罚字(2008)第21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澧行执字第11-3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澧县X镇。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济南和顺达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天桥区金鑫工业园。

申请执行人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申请人作出(湘澧)质监罚字(2008)第X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澧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张自元

执行员闵海东

执行员李旗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玮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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