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浙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浙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6]饶中民三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异地执行,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8]赣执监交字第X号)指定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上饶市商业银行富民支行有存款x.96元。该存款帐号为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上饶市商业银行富民支行的存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划至安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行安福支行文昌分理处;帐号: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剑云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晓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