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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357号

原告吕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6月份经人介绍订婚,2000年12月份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李某全(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原、被告于2007年7月份曾签协议一份,原告给被告8000元后,被告离家至今。现原告要求离婚,婚生男孩先由原告自行抚育。无财产,无外债。

被告未答辩,未出庭。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6月份经人介绍订婚,2000年12月份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李某全(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于2007年7月份离家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院中被告离家,长期未尽家庭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某全(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自行抚

育。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凤丽

代理审判员魏红尘

代理审判员程彦彬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洪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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