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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朱××、刘××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来××。

被告朱××。

被告刘××。

原告张××与被告朱××、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卫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来××,被告朱××、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系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屋权利人,两被告系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屋的权利人。被告于2006年夏天擅自在其门前的走道上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铁门,将原告的卫生间窗户拦在里面。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和正常通行,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因此,要求被告拆除该铁门。

被告朱××、刘××辩称。其于2006年1月向原业主购买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屋时现安装铁门的位置就装有一扇向外开启的铁门,现只是为了安全换了一扇防盗门,本幢楼的其他住户也同样装有铁门,且被告安装的铁门对原告的通风、采光和通行并无妨碍。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屋产权人,两被告系同号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于2006年5月在其门前的走道上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防盗门,被告认为该门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正常通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地产权证一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和证明各一张,×××路第三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张,被告提供的中山北一路×××弄×号X室房地产权证一份,本院实地拍摄的照片3张等证据为证,并经本院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居住物业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应损害相邻方的利益,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安装防盗门确对相邻方原告家的通风、采光和正常通行构成妨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防盗门,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刘××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安装在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屋门前走道上的防盗门拆除。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朱××、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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