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侯××、娄××诉侯×、沈××财产权属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

委托代理人王云,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娄××。

委托代理人王云,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侯×。

委托代理人程晓,上海市虹口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

委托代理人程晓,上海市虹口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侯××、娄××与被告侯×、沈××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娄××的委托代理人王云,被告侯×的委托代理人程晓,被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娄××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系被告侯×之父母。2001年8月30日,两被告称房屋装修缺资金,应两被告要求,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沈××;2004年9月2日,因被告侯×患病需资金就医,两原告又将户名为原告侯××的交通银行及建设银行信用卡各一张通过特快专递寄给被告侯×,同月6日,被告沈××持卡共提取现金3万元;时至今日,两被告分文未还。故现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偿付利息13,559.5元。

两原告为主张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出资清单一份,证明两被告承认借款2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的事实;

2、2004年4月2日,两被告书写的信函,证明两被告曾要求借款的事实;

3、2004年9月2日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及发票,证明原告娄××通过特快专递将交通银行及建设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寄给了被告侯×;

4、2004年9月6日,户名为“侯××”的交通银行及建设银行取款凭证,证明被告沈××持卡取款3万元。

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是任何人都可以打印出来的,不能证明两被告借过款项,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两原告最终并未出借款项;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侯×、沈××辩称,从未向两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确收到过寄来的信用卡,并从信用卡中提取了3万元,但该款是两原告赠与被告侯×看病之用的;另,在两原告困难时,己方也资助过4万元,且从2002年开始就一直为两原告购买保险及支付保险费,认为这都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正常的互助行为,并非借贷,况且两原告主张该3万元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为证明其意见,提供如下证据:

1、2004年9月2日,原告侯××书写的信函,证明两原告将3万元赠与被告侯×就医;

2、医疗费单据,证明被告侯×患病的事实;

3、交通银行电汇凭证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营业发票、户名为“侯×”的银行存折,证明曾寄给两原告4万元并为两原告购买保险及支付保险费。

对于两被告提供的证据,两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两原告将3万元赠与被告侯×就医;双方对保险费一节未有书面约定,故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两被告均系夫妻关系,被告侯×系两原告所生之女。2004年9月2日,因被告侯×患病需资金就医,两原告将户名均为原告侯××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x××××××)及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x××××××)各一张通过特快专递寄给被告侯×。同月6日,被告沈××持卡共提取现金3万元。

又查明,2004年4月2日,两被告曾致信两原告,称:“过完春节我就生病,住院花掉近四千元,不包括一些不能报销的费用,我、龙儿、你们的保险费近一万元,再加上我的工作又没有了。我想问你们借四万元,如果没有这个数,少一些也可以”等;同年9月2日,原告侯××致信与两被告,称:“因侯×病情紧急,今寄去我在上海的存款,一张为建设银行,内有21,000多元,另一张为交通银行,内有9,000多元。今寄去,收后回电话,再告知取款密码。为了方便与银行对帐,请你们用二个信封,将每次消费后的单据分别对号装入信封保留。如果还有困难,告知,我让石头再支援你们一部分”等。

审理中,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之一“出资清单”为打印件,上写明:“2001年8月侯××出资二万元用作装修,侯×的父母出资额x.79、x、x.79,沈××的父母出资额4467.79、x、x.79”。

审理中,两被告于2007年12月12日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出资清单、特快专递详情单及发票、户名为“侯××”的交通银行及建设银行取款凭证、两被告书写的信函及被告方提供的原告侯××书写的信函、医疗费单据、离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出资清单”中未有两被告书写的字迹,且两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方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故不能证明两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另,两被告从原告方处获得现金3万元的事实,有特快专递详情单及发票、户名为“侯××”的交通银行及建设银行取款凭证以及两被告的当庭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对两被告在审理中提出的该款是两原告赠与被告侯×看病之用的辩称意见,因两被告曾致信原告方要求借款,后原告侯××致两被告的信函中未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故两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该3万元认定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现两原告要求归还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两被告主张3万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意见,因双方对还款的期限未有约定,故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方偿付利息13,559.5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该主张,本院难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侯××、娄××3万元。

二、原告侯××、娄××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8.99元,减半收取694.50元,由两原告负担373.70元,由两被告负担32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魏

书记员周潇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权属 纠纷案 财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