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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316号

原告乾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主任。

被告吴某甲

被告吴某乙

被告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乾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9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29.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329.5元。

代理审判员张秀明

二○○九年四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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