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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宁江区善友镇善友村村民委员会诉松原市松涛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392号

原告宁江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村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松原市松涛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江区X镇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松原市松涛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江区X镇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祝相秋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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