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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子余摩托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前民执字第284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子余家电摩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经理。

被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子余摩托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的(2007)前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子余家电摩托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给付摩托车款

6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2007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09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子余家电摩托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2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某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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