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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

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平、书记员杜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的女儿x某x某人与x某x某人在位于吉林市X村的“新苑”歌厅唱歌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在该歌厅院内相互厮打。被告人王某见状上前用拳头将x某x某子打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某x某外伤构成轻伤。

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8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了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书证。并认为,被告人王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某供认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的女儿x某x某人与x某x某人在位于吉林市X村的“新苑”歌厅唱歌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在该歌厅院内相互厮打。被告人王某见状上前用拳头将x某x某子打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某x某外伤构成轻伤。

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8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鉴定结论,载明相关人员人体损伤鉴定情况。

2、破案经过,载明案件破获过程。

3、病情介绍书及伤情照片,载明相关人员的伤势情况。

4、情况说明,载明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相关情况。

5、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10年7月3日晚8点多我们和x某x、x某x、x某x某x某x某象6个人去河湾子新苑歌厅。x某x某x某x某一个男的进屋,给我们介绍认识。他们就在我们这包喝酒,过一会x某x某妇进来找x某x某,她说外面打仗了什么的,还摔坏了一个杯子。我和x某x某到这情况就想走。x某x某伙人也都出去了。我们刚出来x某x某他媳妇领一伙人就围着x某x某拳脚打他,把他打倒了,我就和x某x某妇撕扯在一起,我脸被她抓伤了。后来被谁拉开了我也不知道,我看见x某x某脸都是血,x某x某们不见了。有两个着警服的民警来了,我就质问一个民警:“x号警官,你咋不阻止打人呢你执法不公!”这个民警没吱声,这几个人停手了,人都散了。我们和民警来到派出所,民警给我们受伤部位拍了照,让我们去医院,我们就走了。x某x某侧眉骨骨折,鼻梁骨骨折,眼某肿了。事后听说是x某x某卫生间和对方的人撞了一下引发打仗的。我们和x某x某们以前没有矛盾。对方动手的是一个男的穿浅蓝色T恤的,还有一个着粉色T恤的男子,x某x某像穿浅蓝色T恤。我的金项链在厮打过程中丢了,我丈夫手机也丢了。

6、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10年7月3日晚我们去街里的新苑歌厅唱歌,在歌厅门口看见x某x某们,过了一会x某x某x某x某我们包房敬酒,然后我去厕所在门口和那人挤了一下,等我去他们包房敬酒时才知道那人是和x某x某起的,我当时就骂了那人几句就被劝回我的包房,我弟弟听说我挨欺负了让我去打他,我没去,这时x某x某妇进屋招呼他走,和我弟弟吵吵几句,她说我弟弟推她了。我看这样就往外拽x某x某们,把他们推到歌厅门外回去取衣服就听见有人说外面打起来了。等我出去时看见x某x某妇和x某x某妇撕巴在一起,x某x某在墙边,我去把她俩拉开,扶起x某x,看见他鼻子出血了。这时他俩的媳妇又撕巴一起了,我又去拉仗,旁边x某x某x某x某撕巴一起了,我又去拉他俩,x某x某在拉仗,不知道什么时间警察来了,我就走了。我当时也被打了,事后听说x某x某自己人也打了。

7、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10年7月3日晚10点多,x某x某x某x某的一伙人打伤的,具体谁打的没看清,不知道什么原因,但是当晚x某x某x某x某伙人中的一人当时有过争执。当时在歌厅,x某x某卫生间回来就领了x某x某三个人一起进我们包房了,我记不清他们都说什么了,就记得x某x某着我说这是我弟弟,谁装逼就揍谁。我对x某x某你是那样的就自己来。我就到x某x某屋道歉去了,听见我们包房吵起来了,我回去后看见x某x某子把酒杯摔了,后来x某x某伙都出去了,x某x某口子也出去了,也就三分钟以后吧,我出去看见歌厅院里x某x某子和x某x某子打到一起了,x某x某们也打到一起了,我就去拉仗,x某x某谁打谁,我看见他把x某x某何洋打了。这时来了两个着警服的,说你们别打了,x某x某x某x某口子还在打,我就去把他们拉开了。开始时没看见x某x某x某x,警察来的时候x某x某了x某x某上一拳。x某x某妻子骂警察执法不公。到派出所后张桂凤又骂警察。

8、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10年7月3日晚7点多,我陪锦州的客商(x某x、x某x、x某x)考察我们镇,晚上约7点钟去新苑歌厅唱歌,还有村书记x某x、我妻子x某x、x某x、x某x、x某x某妹x某x。x某x某我去他们包房,说给我引荐他的朋友,我就去敬了酒然后回我们包房了。大约晚9点多,要结束了,我们要走,这时x某x某外面喝大了,来我们包房敬酒,进包房非要给我们敬酒。在敬酒时无故指着x某x某你别跟我装(后来我知道,x某x某x某x某为在卫生间走路碰撞发生口角了),这时我就劝x某x,我说这都是来的朋友,然后我和x某x某把他劝回他的包房。他们包房有五个人,有x某x、x某x、x某x某口子。我和x某x某释没什么大不了的,就拉倒吧。当时他包厢的人都喝多了,x某x某包厢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打开之后就问x某瓁∷酰丛孛禄郏ピ廊R他,打仗的意思,我就劝他们,把x某x某到沙发上让他坐下。跟他们又解释了一下。没等我出屋,我妻子x某x某进屋招呼我说客人走了,让我送送。没等我出屋,x某x某子照x某x某上扬了一杯酒,x某x某把门给堵了,x某x某他胳膊下钻出歌厅,x某x某口子就跟出去了。我看见x某x某x某x某吵起来,怕他俩打仗,我又上去劝他俩,等我劝完出歌厅时,看见x某x某子打我妻子呢。我当时站在歌厅门口,说你们怎么连女的都打呢,x某x某你镇长多个啥,没由分说上来就打我脖子一拳,把我打倒了,我一下子就跄在地上,左面部全都跄坏了,因为是砂子垫的道,我当时觉得火烧火燎的,其他人没打我。后来我岳父王某来了,看到我妻子被人打了,就过去打了x某x,打他鼻子上了。这时候左家派出所两名民警来了,阻止打仗。我就抽机会拉着我媳妇跑到远处没人地方藏着了。听x某x某妇在歌厅门口喊:把x某x某出来。后来我和我媳妇就偷偷走了。x某x、x某x、x某x、歌厅的服务生二峰、老球子也在场看见这个场面了。

9、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10年7月3日晚9点多,我在河湾子街里溜达,听人说新苑歌厅打仗了,我就过去看看,发现我姐x某x某打了,我就过去拉架了。我看见一个胖子(x某x)和他媳妇打我姐了,现场x某x某x某x某们没动手。后来左家派出所两个着装民警来了,民警制止了打仗,我听到那个胖子媳妇骂民警。我拉我姐走了。

10、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10年7月3日晚上他们两伙人来唱歌,两伙人中的两个人在门口挤了一下之后不长时间,我听见x某x某房内有人吵吵,我进屋时看见一个女的往x某x某妇脸上泼酒,还骂了一句,这时x某x某妇往外走,x某x某门口不让走,她硬挤出来了。这时x某x某这个女的也跟出来了。我和x某x、x某x某屋里唠嗑,听见有人说打起来了,我们就出来了,看见x某x某妇和x某x某妇撕巴,x某x某踢她,x某x某边的男的就上去了,是拉仗还是打仗没看清,我拉着x某x某没拉住,他也上去了,x某x某舅子(x某x)也上去了,他们撕巴到一起,这时来了两个警察,在制止打仗的时候姓孙的民警被x某x某他媳妇打了,当时身上有血,但不知道有没有伤。当时双方就x某x某了一把刀,被x某x某下撇了,别人什么也没拿。后来x某x某边回来两个女的找东西,找到一段项链就走了,第二天我们又找到一部手机还给x某x某。x某x某拉仗也没动手,他报案了。

姓孙的警察在制止打仗时,x某x某了他腿一脚,那个警察被踹的有些不能动了。x某x某妇与民警撕巴。x某x某妇当时骂了姓孙的民警,说记住姓孙的编号了,要告他,当时警察也没生气。x某x某口子都喝多了,见谁骂谁,打拉仗的,打警察。警察来时制止打仗了,但是他们都不听。

11、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10年7月3日晚9点30分左右在我家歌厅x某x某伙人与x某x某伙人打仗了。过后听说是因为x某x某x某x某碰了。等我出去看时,姓刘的和姓孙的警察已经来了,x某x某妇谩骂姓孙的警察,说要告他,并上前和他撕巴,打了他一巴掌。

12、证人x某x某言证实,我是给左家派出所开车的。2010年7月3日晚我去新苑歌厅送车,看见歌厅门口很多人,民警x某x某x某x某在,我问发生了什么事,x某x某诉我打仗了,让我帮助维护秩序。我看见x某x某服半袖的前身都是血,左前腿有脚印,x某x某诉受伤的人去看病,x某x某意要找打仗的对方,拽着民警不让民警走。x某x某妇骂x某x,并拽他衣服,被人劝开了,这时x某x某奔x某x某来了要打他,不停骂他,我把他推走了。后来那个女的又骂“你不就是x吗,就扒你皮”,还给了x某x某个嘴巴,x某x某你打我干啥。x某x某旁边过来趁我们不备上前就踹了x某x某大腿一脚。后来回到派出所x某x某织给受伤的人照相什么的,往外送他们走时,那女的又打了x某x某巴掌。还不停的骂。

13、证人x某x某言证实,x某x、x某x某俩是我亲侄子。当时x某x某我打电话我就知道他们打仗了,我去时他们已经打完了,我看见x某x某脸是血,我问x某x某谁打的,他说是x某x某们打的,能有十来个人吧。后来我就走了。

14、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10年7月3日晚上歌厅门前有人打仗,我出来看热闹,听见一个女的骂警察了。警察是来制止打仗的。

15、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10年7月3日晚上,我们在新苑歌厅唱歌,x某x某两个人进我们包房,当时我在喝酒,听见x某x某那两个人吵吵了,我看事态不对我就出去了,没过几分钟包房里的人都出去奔歌厅外面去了,我过去时看他们打成一团。当时x某x某伤了,脸和身上都是血。听见x某x某妻子对警察说“x你执法不公”。

16、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10年7月3日晚上我们在歌厅唱歌,x某x某来敬酒,他骂x某x某,x某x某把x某x某走了,后来我去他们包房叫x某x某,纹身的男的(x某x)骂了我一句,x某x某我推坐在茶几上,他媳妇往我脸上泼了一杯酒,李x某屋拽我走,x某x某在包房门口,我们从他腋下钻出去了,我们走到歌厅院的门口时,x某x某妇上来就打我一嘴巴子,x某x某我两脚,我倒在地上了,然后就看见他们打起来了,能有十多个人,我也不知道是谁。我和x某x某妇又撕巴一起去了,这时x某x某上来打我一下,这时我父亲和我弟弟来了,看见我挨打了,我父亲就上去打了那人几拳,打他鼻子上了,打几下我记不清了,打完后我父亲和我弟弟就走了。别人打x某x某不知道,但是他打我时,我从地上捡个东西打在他头上了。

17、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0年7月3日晚,我们在歌厅,我们三个女的没喝酒,x某x某我们包房情绪激动地骂x某x,x某x、x某x某x某x某走,x某x某找x某x,我过去时听见包房有瓶子碎的声音,看见x某x某妇往x某x某上泼酒,我就拽x某x某。x某x某在门口,我俩从他腋下钻出来的。出来后,x某x某妇冲上来给x某x某巴掌,x某x某来踹x某x某脚。后来x某x某打了x某x某拳。那天我哥穿的是阿迪蓝色短袖,x某x某的不是粉色就是红色的半袖。x某x某被刀拉伤,但没看清刀是谁拿的。

18、证人x某x某言证实,那天我和x某x某妻子走到歌厅门口时,看见一个胖男的(x某x)踢x某x,我拉仗,这时有一个人用刀把我逼一边去了,x某x某那个人的刀抢下来扔了。当时我就看到院里打成一团。

19、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10年7月3日晚上在新苑歌厅他们打仗了。当时我看见他们从包房出来后,x某x某上去打x某x某拳,x某x某拽x某x某膊,也被x某x某倒了,x某x某子也上去打x某x某口子。我们上去拉仗,一个有纹身的人拿刀逼在x某x某子上,说跟x某x某关系,x某x某刀抢下来了。这时一个老头上来说你打我姑娘干啥,他和x某x某巴在一起,打x某x某子上一拳。

20、证人x某x某言证实,我当天在歌厅呆了五六分钟就出来了,去x某x某上睡觉,等我醒来,看见外面x某x某一个拿刀人撕巴,我就把刀抢下来扔了。

当时因为什么打仗我不知道,我在车里睡觉,我媳妇x某x某喊我,说x某x某子打她,这时我才知道打仗了。我起来时看见x某x某我媳妇来了,他看见x某x某歌厅门口站着,就又奔x某x某了,他说x某x某个啥,打的就是你x某x,他就上去给x某x某脖溜子,打哪我就没看见了,当时x某x某打倒在地,起来时脸上全是血。当时我看见好像是x某x某老丈人王某打的x某x,别人打没打他我没看见。后来警察来了我们就走了。

21、证人x某x某言证实,那天晚上当时我看事态不对我就提议回家,x某x某喊x某x,当我和x某x某到歌厅大门时,看见x某x某妇打了x某x某嘴巴,x某x某了x某x某脚,x某x某时倒了。x某x某我报警,我把电话给x某x某他打电话。

打仗当时我在场,没有什么原因,就是找茬打仗。当时是我们在新苑歌厅唱歌。x某x某我屋把x某x某了,我们认识x某x某把他送回他的包房,我们就想走了。这时x某x某李美就去叫x某x某,他们在那个屋里发生什么事我没看见。x某x某找x某x某,我和x某x某人已经出歌厅门口了,这时他们也出来了,x某x某x某x某妇骂她,我说赶紧走吧。这时x某x某来打x某x某个嘴巴子,x某x某来说你干啥打我媳妇,没等说完,x某x某又打x某x某嘴巴子,又打一拳把x某x某倒了。x某x某来时脸上都是血,打在脸上什么部位我就不知道了。后来警察来了我们就走了。第二天我才知道x某x某被打了。

22、被害人x某x某述证实,2010年7月3日晚上,x某x某我们去河湾子街里x某x某歌厅唱歌。我和我妻子,还有x某x、x某x、石芙蓉我们五个人。我们一到歌厅就碰见了x某x,x某x某x某x某识,还有x某x某起的叫x某x某也认识x某x。我们进歌厅包房喝了一会,x某x某x某x某来到我们包房,x某x某我介绍认识的x某x,说是左家镇X镇长,我们喝了几杯酒,我就又唱歌,这时x某x、x某x某出去了。不一会儿他俩又回来了,又和x某x某嗑,这时x某x某媳妇就进我们包房了,她进来就冲x某x某们吵吵,说什么我没听清,然后就把酒杯摔碎了,这时x某x、x某x某们三人就出去了,我看他们这样吵闹,我就要走了。我第一个出的歌厅门口,刚走到门口,x某x某冲过来用拳头打我,没等我反应过来,就又冲上几个人对我拳打脚踢,我当时也还手了,等他们不打时我就起来了,看见我媳妇被x某x某妇打了,我就过去了,上去用手打她,这时那几个人又上来用拳头打我,用脚踢我,打我头上、眼某、鼻子、嘴和胸部,把我打倒在地。我就认识x某x某口子,剩下打我的人我不认识。警察来了我也不知道,打仗停下来后我看见有着警服的警察,我媳妇和警察吵吵了,说警察执法不公,问为什么不管,我媳妇就骂了,没有别的过激行为。我不知道谁报的警,后来就到派出所报案了。民警给我们受伤部位拍了照,让我们去医院,我们就走了。当天和我一起去的人没动手打仗,当时我被打倒时,他们还没从屋里出来呢,我记得x某x某仗来着。后来听x某x某是因为当天x某x某厕所时和x某x某边的人其中一个撞了一下并发生口角,我想我挨打也是这个原因。我和x某x某们以前没有矛盾。当天我喝酒喝挺多的,但没喝醉。当天打仗我妻子项链被打丢了,13克多,我手机被打丢了,500多。

23、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我来刑警队投案自首。大约七月初一天晚上十点左右,在河湾子街里新苑歌厅门前,我女儿和我女婿和别人打仗了,我也参与了。当时,我在自家院子里听见外面有人吵吵说歌厅打仗了,我就去看看,当我走到歌厅大门旁边时,看见我女儿在地上躺着,那个胖男的(x某x)踢我女儿,我就上前打了他几拳,他挺胖的,光着膀子,一米七十多,我打他鼻子上了,当时他躺地上了,我挺使劲的,看见他鼻子出血了,然后我就走了,我怕出事就躲起来了。当时有不少人在场,但我没看清。

事情是2010年7月3日晚上10点多钟。没有人帮我打那个男的。我把人打伤了,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作案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王某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x某x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晓婧

代理审判员历建山

人民陪审员韩立芙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魏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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