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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某某诉被告炎陵县黄上萤石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炎法民一初字第143号

原告: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炎陵县黄上萤石矿,住所地在炎陵县XX镇XX村。

代表人:张某某,合伙事务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炎陵县黄上萤石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园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殷某某与被告炎陵县黄上营石矿双方同意自2009年4月7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炎陵县黄上萤石矿已支付原告殷某某的医疗费用x元,被告炎陵县黄上萤石矿同意全部承担;

三、由被告炎陵县黄上萤石矿一次性赔偿原告殷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总计x元。原告殷某某不得再次就此次工伤事故向被告炎陵县黄上萤石矿主张民事权利;

四、本案诉讼费2130元,被告炎陵县黄上萤石矿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园华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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