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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孟某某非诉行政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前行执字第239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局。机构代码x-5。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53年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孟某某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6日作出的(1997)前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局于1997年5月30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住房。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双方自动履行完毕。2009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局申请法院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7)前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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