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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北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前民执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北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北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作出(2001)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120元,并承担诉讼费204.8元。本院立案后,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北方分公司已迁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5)前民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中止对本案的执行。2009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1)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建军

审判员王某颖

代理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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