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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城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与玉环三田汽车摩擦工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7-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台民二初字第83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台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杭州杭城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M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被告:玉环三田汽车摩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陈某火叉口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城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三田汽车摩擦工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杭城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同意庭外和解为由,于200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杭城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00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人民币5105元,由原告杭州杭城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某春

审判员许战平

审判员钱为民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杨啸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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