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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前郭县套浩乡套浩太村委会征地补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宋某某。

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前郭县X乡X村委会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朱广新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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