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陆某某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一中行初字第233号

原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原告陆某某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x号《关于第x号“轧神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并于2009年2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某、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某、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原告陆某某提起的复审申请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轧神仙”为民间传统习俗,将其作为商标由自然人个人在“文娱活动”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或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且,如将公有领域内的民俗活动作为商业标志由个人专用,易妨碍公序良俗,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陆某某不服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第x号决定中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轧神仙”这个词来源于苏州方言,原意是“神仙生日时福济观前路上很拥挤”的意思,而不是指民俗节日。目前作为传统文化遗产项目申请的“轧神仙”是在2005年9月后总结创新并启动的,而申请商标“轧神仙”是在2004年6月24日申请的,商标的申请时间在先。此外,苏州现在提出的“轧神仙”民俗是商业利益驱动下的行为,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民俗节日。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娱活动”等服务项目上,不会造成误认,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据此,申请商标应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第x号决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坚持其在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认为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申请商标为第x号“轧神仙”商标,其申请日为2004年6月24日,申请人为原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为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文娱活动;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演出;提供娱乐设施;筹划聚会(娱乐);提供娱乐场所。

针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x号商标驳回通知书(简称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轧神仙”为民间传统习俗,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易造成误认,产生不良影响。故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告不服,于2007年9月1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认为申请商标“轧神仙”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复审申请后,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第x号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查,原告提交的苏州市旅游局的官方网站中登载有名称为“轧神仙”的文章,该文章中记载有如下内容,“一年一度的苏州市民狂欢的节日‘轧神仙’落下了帷幕。据初步统计,此次‘轧神仙’活动中,前来饱尝这道传统民俗大餐的市民达到80万人次。……传统的‘轧神仙’已经成为苏州市民每年的一道不可或缺的民俗文化大餐”。

原告提交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中,包括有苏州“轧神仙”庙会这一项目,该名录中将其划分在“民俗节庆”这一类别。该名录中对“轧神仙”庙会的解释为,“自宋代建立福济观(神仙庙)后,每年农历四月十四,在福济观,以吕纯阳诞辰庆典为中心而形成的集道教文化和民俗文化为一体的苏州特有的民俗节日”。

原告提交的新华网江苏频道中登载有名为“双重视角看苏州人‘轧神仙’”的文章。该文章中记载有如下内容,“5月29日至31日,一年一度的‘轧神仙’在苏州准时登场,3天吸引了近百万市民参与。”……“吴方言的‘轧’,就是‘挤’的意思”……“文化视角:千年民俗带来其乐融融”。

原告提交的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中登载有名为“轧神仙形成金阊特色民俗品牌”的文章。该文章中记载有如下内容,“5月31日,2007金阊民俗文化节暨轧神仙活动圆满落幕。”

原告提交的苏州市X街管理办公室的官方网站中登载有名为“轧神仙庙会”的文章。该文章中记载有如下内容,“每逢农历四月十四日,苏州城里的男女老少都会不约而同地去‘轧神仙’。俗称这一天是‘神仙生日’”。

另查,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百度百科”网页中登载有名为“轧神仙”的文章。该文章中记载有如下内容,“轧神仙是苏州的一个传统节日,据说每年农历四月十四这一天,在南浩街上会有神仙出现,如果我们有幸撞见,就会幸运一整年”。

上述事实有申请商标的商标档案、x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第x号决定、原告提交的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网页打印件、被告提交的百度百科的相关网页打印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本案中,由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轧神仙”为苏州传统的民俗节日,且目前已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虽然“轧”在吴方言中具有“挤”的意思,但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轧神仙”亦仅具有“神仙生日时福济观前路上很拥挤”的意思,而不是指民俗节日。同时,无论苏州现在提出的“轧神仙”民俗是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否认其所具有的民俗节日这一特点。据此,本院认为,将“轧神仙”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文娱服务等项目上,反映了指定服务的相关特点,易使公众误认,不具有显著特征,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应予以注册。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中的不良影响应理解为有害公序良俗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本案中,申请商标“轧神仙”作为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虽不具有显著特征,但鉴于其并不会对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故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虽适用法律有误,但未影响案件结论,故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8〕第x号《关于第x号“轧神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颖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人民陪审员刘世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牛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