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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048号

原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海英,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7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

二、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立强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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