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侯某抢劫、盗窃案

时间:2006-02-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奉刑初字第95号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决书

(2006)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文盲,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9月25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奉化市公安局看守所。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奉化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及征得被告人侯某的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庄霞、姜利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侯某伙同郭某、蒋某(均已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踩点后,携带砍刀、木棍等工具,窜至奉化市X街X路X号,踢门进入室内,采用持刀威胁、暴力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得沈某、王某夫妇人民币2200元及黄金项链1条、黄金嵌宝戒1只、黄金手镯1只、白金项链1条、天龙牌手机1只等物,实物价值人民币(略)元。

2005年2月9日夜,被告人侯某伙同他人窜至奉化市X镇X路X路交叉口的奥康某鞋店门口,采用钥匙开锁方法,窃得康某某停放的2000型桑塔纳轿车1辆,实物价值人民币(略)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王某、康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蒋某、李某、张某甲等的证言,扣押清单,领条,发还凭证,车辆信息,现场勘查笔录,活体检验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入室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娜

人民陪审员竺桢安

人民陪审员卓再娟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