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决书
(2006)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文盲,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9月25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奉化市公安局看守所。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奉化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及征得被告人侯某的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庄霞、姜利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侯某伙同郭某、蒋某(均已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踩点后,携带砍刀、木棍等工具,窜至奉化市X街X路X号,踢门进入室内,采用持刀威胁、暴力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得沈某、王某夫妇人民币2200元及黄金项链1条、黄金嵌宝戒1只、黄金手镯1只、白金项链1条、天龙牌手机1只等物,实物价值人民币(略)元。
2005年2月9日夜,被告人侯某伙同他人窜至奉化市X镇X路X路交叉口的奥康某鞋店门口,采用钥匙开锁方法,窃得康某某停放的2000型桑塔纳轿车1辆,实物价值人民币(略)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王某、康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蒋某、李某、张某甲等的证言,扣押清单,领条,发还凭证,车辆信息,现场勘查笔录,活体检验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入室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娜
人民陪审员竺桢安
人民陪审员卓再娟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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