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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张某某、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417号

第一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德权,前郭县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二原告许某甲,女,16岁,汉族,前郭县人,无业。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许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许某乙与第一原告张某某原系夫妻,2004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第二原告系上述二人女儿。二原告在长山镇X村分得的5.53亩承包田一直由被告耕种。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承包田5.53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许某乙自2009年起返还二原告张秀、许某甲口粮田共计5.53亩(具体地块按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的分地原则进行分配)。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海涛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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